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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由渝水区林业局行使新余高新开发区所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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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支持并做好新余高新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和上级执法体制改革精神及新余高新区无行政执法权限等因素,依据目前仍现行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现指定由渝水区林业局行使新余高新开发区所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限(试行,含2024年以前未办结的林业行政案件),但政府赋权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仍然维持不变,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暂定试行一年,涉及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现予以公告。

新余市林业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新余高新区林业局关于请求协调解决行政处罚权限的请示.doc

附件:

关于对新余高新区林业局申请协调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权限的复函.ofd